今年3月31日,市工商局宿城分局执法人员在对宿城某电影城的专项检查中,发现其经营场所发布的店堂告示第一条“损坏、丢失3D眼镜每副赔偿700元”及第八条“解释权归本影院所有”的内容,属于“霸王条款”,立即进行立案调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确认,并提取相关证据。4月7日,该局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市工商局宿城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和第十一条第(四)项“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之规定,构成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案发后态度较好,积极配合工商部门调查取证,且经营时间较短,客观上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