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支持标准为对组织本市企业参加市外国内展会的展位费、装修费、会务费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各项费用具体支持标准如下:
1.展位费:对组展单位及参展企业实际承担的展位费(包括展馆管理费、展具租赁费、电费等费用)给予资助,据实核定。
2.装修费:对为展示深圳展团形象而进行的统一搭建装修费,企业展台按照每标准展位300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中心展台装修原则上按照每标准展位不超过1500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展会主办部门有具体要求的,按文件要求执行)。
3.会务费:对组展单位的差旅费、展品和资料制作运输费、宣传费等会务费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金额的20%。其中:差旅费按不超过5人/次对组展单位工作人员在展会期间的交通、食宿费用给予补助,交通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其余人员标准给予补助,食宿费按每人每天330元标准给予补助;展品和资料制作运输费按每次不超过2万元给予补助,据实核定;宣传费按每次不超过5万元给予补助,据实核定;承办费按每次5万元对组展单位组团劳务费、办公费用等给予补助;配套经贸活动费按每次展会资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对举办经贸合作交流洽谈会或推介会等组团配套活动发生的场地租金、会场布置、设备租赁、宣传资料等费用给予补助,据实核定。
第十二条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获得资助的市外国内展会组团参展项目及组展单位应当通过市商务局认定并列入市外国内展会组团参展项目计划。认定流程如下:
(一)市商务局通过征求各区(含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及相关部门意见,拟定年度市外国内展会组团参展计划目录,对外发布市外国内展会组团参展资助项目组展单位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和申报材料编制要求。
(二)申报单位按通知要求,提交市外国内展会组团参展资助项目组展单位申请。以下三类展会依相关部门申请纳入每年度市外国内展会组团参展计划目录:
1.商务部、广东省政府举办的各类市外国内展会;
2.深圳市人民政府、广东省商务厅举办的各类市外国内展会;
3.市直各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组团参展,且展会主题符合我市“20+8”产业布局的其他各类市外国内展会。
(三)市商务局以综合评审方式确定年度市外国内展会组团参展项目计划。评审将对组展单位的综合能力从资质水平、组展经验、资金保障能力、项目经费核算合理性等方面进行评估,市商务局按评审分数择优原则选定项目及组展单位(经评审无合格组展单位的项目从当年度市外国内展会组团参展项目计划中剔除),确定市外国内展会组团参展项目计划,经集体研究决策后发布。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市外国内展会组团参展项目及组展单位,直接纳入市外国内展会组团参展项目计划。
(四)市外国内展会组团参展项目计划发布后,遇有商务部、省商务厅等部门通知要求深圳市组团参加当年度市外国内展会的,按前述相关条款执行后增补到当年度市外国内展会组团参展项目计划。
(五)经批准列入市外国内展会组团参展项目计划的项目及组展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取消。如确有客观原因无法按计划实施的,组展单位应在展会举办前15天报市商务部门审定。因展会主办方延期或取消的,组展单位应在收到正式通知起的3个工作日内向市商务部门报告。
国家部委、广东省商务厅以及深圳市委、市政府明确要求由我市组织企业到市外参加的展会直接纳入每年度市外国内展会组团参展计划目录,支持条件和支持标准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三条已申请新引进国际知名品牌展会奖励的项目,不可申请专业展会培育期资助项目、专业展会场租补贴项目、国际性会议资助项目。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四条市商务局依据本细则编制发布年度资金申报指南,明确资金扶持计划类别、支持方向、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和申报材料等内容,加强项目储备和组织实施工作。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和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请。
第十五条市商务局原则上按以下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一)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相关材料是否规范完备。符合申报条件且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在规定期间内补齐材料;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对申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结合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要求进行资质审查。
(三)根据需要采用项目审计、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实质审查。
(四)结合形式审查、资质审查、实质审查和信用核查等结果,提出项目初审意见、资金资助计划,根据需要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或进行项目查重。
(五)市商务局经集体研究决策后确定资助计划。确定资助计划后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六)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列入部门预算项目库。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反映的,核实后按规定予以处理。
(七)依据市财政部门预算批复,办理项目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六条市商务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开展项目咨询、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报一项市级专项资金,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资金(含其他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支持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并说明已获得或正在申报的其他资金情况。重复使用同一发票申报项目可视为重复申报。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不得虚报、瞒报相关数据及情况。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妥善保管项目资料。
第六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市商务局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评价结果作为资金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获得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工作。
第二十一条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的,事前应签订工作约定书,对委托事项、时间要求、双方权利与义务以及保密要求等进行约定,并实施履约监督。
第二十二条市商务局根据实际情况,对由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咨询和管理的项目,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和承办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实施全面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市商务局对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申报单位、专业机构、承办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在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使用和管理等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或协助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商务局按照失信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申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由市商务局收回专项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或续期。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2022年5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深圳市商务局市外国内展会重点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商务规〔2021〕3号)、《深圳市商务局专业展会场租补贴计划操作规程(试行)》(深商务规〔202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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