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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建设国际会展之都 出台实施细则

2023-04-25 19:158390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动我市会展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国际会展之都建设,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深圳市关于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深商务规〔2022〕3号)、《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商务局

  2022年4月29日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关于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深商务规〔2022〕3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根据《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进一步明确各项政策措施的适用对象、申报条件、支持标准等,确保政策公开透明、执行到位,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加快推动本市会展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国际会展之都建设,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若干措施》中由深圳市商务局(以下简称市商务局)牵头执行的资金政策措施。

  本细则规定的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在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主要从支持新引进国际知名品牌展会、支持培育专业展会、支持本地展会做大做强、支持展会参加认定认证、支持举办国际会议、支持组团参加市外国内展会等六大方面对项目申报单位进行扶持和奖励。

  第三条资金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合理安排、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实行“预算控制、自愿申报、形式审查、专项审计、资质审查、部门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资金使用原则上采取事后资助或奖励方式。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申报主体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二)申报主体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三)申报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诺承担违约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四)申报主体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

  (五)同一项目市、区资助合计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

  第五条申报主体除基本条件外,申报项目还应具备本实施细则第三章所列相关条件。

  第三章  支持方向、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支持新引进国际知名品牌展会。聚焦20大产业集群和8大未来产业(以下简称“20+8”产业),支持引进行业影响力强、带动效应显着的国际知名品牌展会,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支持条件如下:

  1.项目已纳入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进出口经理人》发布的世界商展100强名单、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中国展览数据统计报告》发布的全国展览100强名单或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统计范围的国际会议名单(以本细则生效期内公布的名单为准);

  2.落地后实际在深举办不少于两年;

  3.新引进国际会议项目需承诺在深举办不少于3届。

  (二)支持标准如下:

  1.对新引进的世界商展百强项目,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新引进全国展览百强项目,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新引进的国际会议项目,给予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支持培育专业展会。支持符合我市“20+8”产业布局的专业展会,对符合条件的新落地专业展会项目给予培育期资助。具体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支持条件如下:

  1.项目为新落地我市的展会项目,在我市专业展馆举办,且办展面积超过1万㎡;

  2.项目为展出内容限制在一个或少数几个相邻的行业、展出者和参观者为专业人士的、属“20+8”产业布局的专业展会。

  (二)支持标准为按展会项目实际发生场租的25%给予连续三年的培育期资助,每个展会每年资助上限50万元,三年累计资助上限150万元。

  第八条支持本地展会做大做强。支持本地展会做大做强,对在我市专业展馆举办的专业展会项目给予场租补贴。具体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支持条件如下:

  1.展会项目在我市专业展馆举办;

  2.展出内容限制在一个或少数几个相邻的行业、展出者和参观者为专业人士(展销会除外)。

  (二)支持标准为对符合条件的展会项目的场租给予2元/㎡/天的补贴,10万㎡(含)以下的展会补贴上限为3万㎡,10万㎡以上的展会办展面积每增加5万㎡,补贴上限增加1万㎡,补贴上限最高不超过5万㎡。

  第九条支持展会参加认定认证。支持展会、机构参加认定认证,对经认定为“深圳市品牌展会”的,或通过全球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展览或机构给予奖励。具体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支持条件如下(符合下列任一条件即可):

  1.展会项目获年度“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

  2.展览或机构获全球展览业协会(UFI)认证。

  (二)支持标准如下:

  1.对经认定为年度“深圳市品牌展会”的展会给予50万元的奖励;

  2.对通过全球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展览或机构,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支持举办国际性会议。支持在深举办国际性会议,对定期在深举办、符合条件的国际性会议给予资助。具体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支持条件如下:

  1.项目经外事部门批准;

  2.在深连续举办2届以上;

  3.由5个(含)以上国家或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或国际性组织参加,会期1天(不含)以上,与会人数100人以上,外国与会人士占20%(含)以上。

  (二)支持标准为按照其实际投入的场租费用的50%、境内外专业媒体广告费用的30%的标准给予资助,其中广告费用资助额不超过10万元,每届会议的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支持组团参加市外国内展会。支持我市企业开拓国内市场,对组织本市企业参加市外国内展会的展位费、装修费、会务费、承办费、配套经贸活动费给予资助。具体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支持条件如下:

  1.展会项目和组展单位已列入我市年度市外国内展会组团参展项目计划,且已经按照年度市外国内展会组团参展项目计划完成组团参展;

  2.组团展位数(含中心展台)为15个标准展位及以上或组团展位面积(含中心展台)为135平方米及以上,中心展台原则上不超过6个标准展位且不超过组团展位面积的20%(展会主办部门有具体要求的,按文件要求执行);

  3.参展企业须为在深圳市注册登记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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